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依法治校发布时间:2020-09-29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董事会的领导下,执行董事会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落实董事会决议,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及其它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

2.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4.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5.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9.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0.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12.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3.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14.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5.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重要事项

1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18.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1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20.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21.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22.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3.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董事会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董事长、校长、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改动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