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函、确认书等。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主体
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可在相应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学校授权,学校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者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学校及其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争议解决等进行审批、管理、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主管校领导、各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
政策法规办公室是负责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性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合同承办
合同主要有教学、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信息管理、采购、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承办工作。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承办责任人。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会签部门;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合同用章
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合同用章。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批、授权、签署。
第十一条 合同的前期审查和起草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审查和起草,包括下列事项:
(一)严格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包括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收集、保存相关材料;
(二)参照公文格式起草合同文本,确保文字表述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三)评估合同可行性以及双方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 合同形式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文本应打印或印刷制作,但即时结清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
合同的文本应当优先采用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示范或格式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合同承办部门依照其部门职责及业务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格式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并经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查,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后使用。
第十四条 合同语言
合同文本一般为中文文本,若涉外合同采用外文文本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保证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的合同内容一致、表述准确,且中文文本具有不低于其它语言文本的效力;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文本审核。因翻译不准确、内容不一致导致学校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发生纠纷的,由合同承办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审批
订立合同,应当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流程:
(一)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将合同文本经相关部门会签,提交主管校领导初审;
(二)报请政策法规办公室进行合同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办公室应在收到单份送审合同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若同时收到一个部门多份合同或多个部门提交多份合同的,依合同送审时间顺序或紧急程度自行安排审查期限。如遇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三)经政策法规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符合签订条件的合同,应提交学校主要领导审核。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合同订立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其规定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合同的签署
合同的签署应当由董事长或有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董事长可以授权副校级以上领导为合同事务的委托代理人。
第十七条 合同的保管
合同及其相关材料应由合同承办部门做好保管、备案工作。
合同及其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含附件);
(二)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和补充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会谈记录、邮件、信件等;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缔约资格证明文件;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提交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查的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送交政策法规办公室存档。
合同承办及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材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
政策法规办公室应将签订完毕的合同原件每年集中送学校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九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合同当事人书面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必要时可以向政策法规办公室进行专业法律咨询。
第二十二条 如合同内容涉及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等项目,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合同执行情况反馈表》(见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
(二)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
(四)与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过失泄露学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