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及以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客座教授、在读研究生及相关研究人员等。
第二章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政治建设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和校园和谐稳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或有其他违反国家宗教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故意泄露国家或集体非公开信息。
第四条教学管理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报告、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讲授或宣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敷衍塞责,渎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
(三)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无故拒不承担组织分配的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等工作任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五)无正当理由滋事闹事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辅导培训、郊游参观及拓展训练等校外活动。
(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九)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恶意举报或造谣中伤他人。
(十)违反财务制度,私自挪用、套取或违规使用教育、教学、科研、大学生创新创业等项目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或违规占用、外借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包括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关爱学生
(一)遇突发事件或学生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推诿、逃避责任。
(二)不当占有学生应得的助困津贴、劳务性津补等,违规让所指导学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答辩等名目的费用。
(三)在招生、就业、学生出国、考试、入党、推优、奖助评定、寝室分配、学生请假、学生干部提拔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擅自收费,向学生推销教材、辅导用书,向学生推销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第六条师生关系
(一)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猥亵、性骚扰。
(二)体罚、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或威胁、打击报复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第七条学术研究
(一)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对所指导的学生不履行指导责任、放任管理,或纵容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二)侵犯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虚报、谎报学术成果;在申报课题、项目、经费、成果、奖励、荣誉等事项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三)在学术工作中捏(伪)造、篡改研究成果、数据资料、引用资料,代写论文,或在学术成果中不当署名。
(四)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学术权威、地位或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或签署虚假的鉴定意见、评审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以学术团体、专家名义,做虚假宣传。
第八条其他行为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有损师德师风的言行。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调查与审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及协商处理重大事项等。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开展日常相关工作,并设立师德监督举报邮箱,公布举报电话,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条 在接到举报信息或涉事教师所在单位发现并报送的师德失范信息后,针对需要进行调查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由有关部门和涉事教师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成专项调查组,共同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教育教学范畴的,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督办公室等牵头核查。
涉及学术研究范畴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科研处、各类研究基地、产业学院等牵头核查。
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核查。
涉及民族宗教的,由党委统战部牵头核查。
涉及保密规定的,由学校办公室牵头核查。
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人事处、或工会、或其他相关部门牵头核查。
在调查过程中涉嫌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当事各方均应遵守调查工作纪律,不经批准不得公开调查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调查组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专项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处理建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报告须经专项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分别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存档。
第十四条 处理决定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做出。
第十五条 专项调查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提出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的申请。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条款及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包括: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岗降薪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岗降薪或撤职为长期。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九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情节较轻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上述处分可同时使用。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包括警告、记过、降岗降薪或撤职、开除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处理。同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报请上级单位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在行政处分、处理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五)触碰红线底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通过涉事教师所在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书面形式送达涉事教师签收,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回复实名举报人,并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认定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处理的主要依据、受处理的期限;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有效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等不配合调查、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 受到处理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其他处理不当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党委书面提出。
第二十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六章 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和问责
第二十九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党政承担本单位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为第一责任人,并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建设列为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三十条 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或网络管理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所在单位屡次或多人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影响;
(六)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可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