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的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以各种形式在高校学习的学生,在高校工作和学习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人员等实施的学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学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学术论著发表、学术交流、论文撰写、论文答辩、考试考核、评优申报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我省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
教师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践行学术道德,模范地发挥引导和表率作用。学生应当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
第五条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坚持科学真理,恪守学术道德,遵守科学研究的规定和程序,尊重他人的辛勤劳动和研究成果;
(二)凡以人类为对象的研究,应当遵守伦理道德规范,充分尊重个人隐私,保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引用和发表,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准确;详细记录研究(实验)工作原始数据,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和实验结果;制作实验记录应载明实验日期、内容、目的、方法、操作步骤、实验现象、实验数据、工作人员签名等;
(四)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著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研究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引文一般来自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的成果,或受其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的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五)合作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按照实际贡献大小确定署名先后顺序,另有署名惯例或合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发表前须征得合作者同意,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后签字认可;署名人分别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六)参与申报研究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应当如实陈述个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
(七)介绍、评价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分析论证,反对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行为;
(八)发表、发布学术成果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必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九)学生参与导师主持课题获得的研究成果,对外公开前须征得导师同意;
(十)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所在高校的考试规定,严肃考风考纪;
(十一)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违反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六条违反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引用、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实验、调查等的原始记录或统计数据;
(三)未如实报告个人的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伪造相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研究成果的署名人;
(五)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给多个出版机构或学术会议发表;
(六)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等违纪舞弊行为;
(七)学生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擅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或故意藏匿隐瞒集体研究项目中的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八)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成果或相关信息;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
(十)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
(十一)利用科研活动、职务便利、学术权力或学术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有关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第七条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有违反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所在高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科研、评聘、学位、学籍、评优、考试等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合议、回避、处罚、通报、备案等查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完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实其导师及相关人员也应承担责任的,一并追究导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吉林省教育厅成立全省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科研产业处(省学位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人、被举报人如对高校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意见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投诉。省教育厅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高校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修订、公布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全省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范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