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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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已经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在籍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全面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9-14人,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二级学院院长为组长,二级学院副院长为副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按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认定标准设置2个档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困生:
1、父母一方过世或父母均亡故或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家庭学生(重病户是指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按医保规定解释执行);
6、持《城乡低保证》或《特困职工救助证》家庭学生;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 难的学生;
8、父母双方残疾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9、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伤害、车祸或突发重大疾病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贫困生:
1、父母一方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的学生;
3、有 2 个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双下岗(指城市家庭学生父母均下岗失业无固定工作)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6、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慢性疾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
7、学生家庭收入低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持其在校学习期 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8、学生家庭为纯农户且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9、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参评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9月份为各二级学院申报、学院评议和审定时间。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调查表》(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出《调查表》),并持《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审核《调查表》并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根据各二级学院提交经困生申请材料,将本年度的资助名额予以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并予以审核;
3. 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和《申请表》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档次,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二级学院办公会议研究,于每年9月25日前向学工处上报推荐人选,并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如对二级学院报的推荐人选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学工处对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确认最终人选,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资助中心,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学院和二级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及生活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者;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4、无故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者;
5、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废止),由学院授权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