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组织学生的政治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形势和时事政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法制、纪律和安全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帮助、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及时处理学生的违规违纪,积极防范、化解、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校风、学风教育,引导学生着力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积极开展理论学习活动。
第四条 认真抓好迎新、入学教育、军训、安全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品德教育测评、奖惩、毕业教育、择业指导。
第五条 认真抓好各项奖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学费催缴、征兵、医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助学贷款、协助公寓中心对学生公寓管理等各项学生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助学院教务部门和学院抓好学风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与任课教师积极配合,抓好学生的学习,对学生上课出勤、自习、学习成绩、考试纪律、早操和课外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风建设。
第七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经常深入学生教室、寝室了解学生、关心学生,及时反映学生在教学和生活上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负责所带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努力培养、提高学生干部组织管理能力和开展工作能力。
第九条 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 教育、督促学生搞好校园、教室、实验室、电子阅览室、寝室等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建立贫困生档案,加强各项学生工作的材料积累和相关资料的存档。
第十二条 协助其他部门做好学生管理工作,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
(2006年5月2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